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翁偉倫呼籲,爭吵情感上來時,講話要經由大腦,亂說話、亂罵人不但損失金錢,更可能招致監獄之災,提醒民眾不可失慎,以免禍發齒牙。
▲新聞示意圖,非當事人。(圖/資料照)
刑法310條「中傷罪」則是懲罰陳述「虛偽的事實」,而造成他人的名望受損,如誣指或人有「小三」等相幹言語,可處1年以下徒刑、拘役或1萬5元以下的罰金;若以散布文字或丹青方式離間別人,最重可判到有期徒刑2年翻譯
肝火一來難免與人産生爭執,出言怒罵恐吃上訟事翻譯士林地檢署查察官翁偉倫在臉書《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》诠釋刑法上「果然欺侮罪」、「中傷罪」及「恐嚇罪」成立要件分歧的地方,提示民眾提告時應弄清楚法令相幹規範,以保障本身權益。
台灣司法人權提高協會FB原文:https://goo.gl/8yaULb
社會中心/綜合報道
翁偉倫表示,刑法309條的「公然欺侮罪」輕易成立,民眾一時情感上用語,常常蒙受刑事訴追,最後常以「賠錢了事」收場。觸及界說在公共場所,未指明具體事實,而用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的輕視言語、文字、手勢來罵人,例如「王八蛋」、「恐龍」或用「三字經」問候等,均為公然欺侮,最高可判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。
翁偉倫提醒,若在爭吵過程當中講出帶有「恐嚇意味」言語,讓人心生害怕而產生不安全感,即成立刑法第305條「打單罪」未必有加害的行為,例如「華頓翻譯公司要讓
本文引用自: http://www.setn.com/News.aspx?NewsID=351105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華頓翻譯公司02-772609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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