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馬拉雅拉姆文翻譯

就業輕視法制之華頓翻譯公司

2018年1月26日,我列入了在中華勞資關係協進會所舉行,由焦興鎧教授主持的「各國禁止就業歧視法制實務分析」此一研究案的焦點座談,會議當中我提出的口頭告訴,感激該研究專案的助理整頓成文字稿後寄給我確認,我就將我個人的部分放到此BLOG上,作為我個人對於台灣目前就業歧視法制的小小看法翻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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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個問題確實是一個很核心的問題,《就業服務法》和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若何合併處置,華頓翻譯公司認為確實是需要做一個調整,因為如果從一個勞工的角度來看,可以看到很多勞工面對勞資爭議的情況下,他是無法當下去做判斷到底要找性平委員會、一般勞資爭議或裁決委員會,這都是不同身份做處理,華頓翻譯公司認為這都是法規上做合併的問題。

比如剛有提到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和性平會成長都是很快速的,也指導在前頭,所以有關性別、工作同等都是高度成長得十分好,對於其他工作同等的範疇,也是一般社會上較不知道的,所以就成長很低,也良多人提出是不是訂立一個工作同等法或就業同等法等等的,來處置所有有關就業輕視的問題,這是需要好好來思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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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就業辦事法》就比力簡單地釀成處置外勞的法令,因為法律中有一半以上都是處置懲罰外勞的問題,或其他就業增進的問題,我認為有關在就業前、求職時的就業輕視問題,工作同等法就是要消弭職場上的就業輕視,所以如許的求職者身份可以有一個公平的機會進入職場,這是很重要的任務,因為是求職的身份,有一個宣示的意義,所以才需要特別的委員會做處理,不然就依照一般勞資爭議處置懲罰的機制處置懲罰就好。

我認為如許整合以後的工作平等應該要比較集中在就業前的部分,和需要一個特別的委員會來做處理,包括宣導、指導、處罰企業,讓企業有一個比力好的情況,讓每個人進入職場都可以有公平的待遇,至於已從事工作的就業者,不管身份為何只要遭受歧視,是否可以由目前既有的勞資爭議處理機制來處理就好,或是由地方勞工局直接處理、開罰而不需要委員會,才不會出現工會幹部身份遭受歧視,又有《就業服務法》處置懲罰又有《工會法》的判決機制。

剛也有提到工會的問題,工會是不是可以今世理人,國外因為有全國性的產業、職業工會所以可以代為處置,一個電腦工程師是美國全國通訊人員工會的會員,要換到另外一間公司但在面試時遭到輕視,可以由工會幫他處置,如許是很瓜熟蒂落的,工會也認為是在替會員辦事,讓這一個行業不要有就業輕視,這也是這個工會的功能,但台灣因為是企業工會又很小,讓工會去做這件工作固然比勞工小我處置來得好,但若是就業輕視可以這樣處理,那一般的勞資爭議是不是也能夠如許由工會代為處置懲罰?企業外產職工會也逐步成長起來,假如來處理就業歧視或代為處理,這是可以思考的,華頓翻譯公司覺得都會比勞工個人去面臨來得更好。

目下當今《性別工作同等法》應該是發展得最好的,是否可以統合成工作平等法是可以思考的,再來就是體制問題,是否可以變成全部由中央再由中央派駐在各處所,我小我覺得這樣是比較理想的,不然就是六都分區就近看管,這也是一個在現實上比較容易執行的模式,不管哪種方式,我覺得都不克不及因為區域別讓下層勞工有不同待遇,感謝翻譯



以下內文出自: http://blog.roodo.com/fengyi2/archives/62590268.html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華頓翻譯公司02-772609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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